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2023第二十条_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2023第二十条规定
好久不见了,今天我想和大家探讨一下关于“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2023第二十条”的话题。如果你对这个领域还不太了解,那么这篇文章就是为你准备的,让我们一起来学习一下吧。
1.沈阳市公共体育设施条例?
2.大连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
3.全国水上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暂行规定
4.西安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
5.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规定》的通知
沈阳市公共体育设施条例?
居民不断增长的健身需求与城市公共体育设施资源相对不足的矛盾日益凸显。下文是,欢迎阅读!
全文
第一条 为了促进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加强对公共体育设施的管理和保护,充分发挥公共体育设施的功能,满足公众健身活动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全民健身条例》和《辽宁省全民健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公共体育设施,是指由各级人民 *** 或者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不以营利为目的、向公众开放用于开展体育活动的公益性的建筑物、场地和装置。
本条例所称的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是指负责公共体育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为公众开展体育活动提供服务的相关单位。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体育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服务、管理和维护。
第四条 市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区、县***市***体育主管部门依据本级人民 *** 规定的职责,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规划国土、建设、城建、房产、文化、物价、工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公共体育设施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 *** 应当将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大对城市社群和农村地区等基层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的投入,形成布局合理、互为补充、功能完善、覆盖面广、普惠性强的公共体育设施网路。
第六条 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维修、管理资金,应当列入本级人民 *** 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并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增加。
体育**公益金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用于公共体育设施,专款专用。
第七条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投资兴建或者捐赠公共体育设施。
捐赠人可以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享受优惠;对于捐赠的公共体育设施,可以留名纪念;对于单独捐赠的公共体育设施或者主要由捐赠人投资兴建的公共体育设施,可以提出公共体育设施的名称,依法报请批准。
第八条 市和区、县***市***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规划国土、建设等部门,根据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以及体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制定公共体育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并由规划主管部门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予以落实;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用地应当不低于国家对公共体育设施用地定额规定的指标,并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九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 *** 应当根据公共体育设施建设专项规划,按照就近、便民的原则建设羽毛球、乒乓球、篮球等小型多样的全民健身活动场所。全民健身活动场所的规划、建设应当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
市和区、县***市***人民 *** 在新建、改建、扩建广场、公园、公共绿地、沿河风光带等公共场所时,应当结合实际条件,配套建设全民健身路径、健身步道、登山道、自行车道等公共体育设施。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划和建设相应的公共体育设施,并与居民住宅区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保证公共体育设施达到规定的要求。
已建的居民住宅区配套公共体育设施不足的,市和区、县***市***人民 *** 应当安排资金逐步补建。
第十一条 公共体育设施的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
公共体育设施的规划、建设应当考虑设定饮水、公厕等符合公众实际需要的便民设施;充分考虑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特殊要求;农村地区公共体育设施的规划、建设应当考虑农村生产劳动和文化生活习惯。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公共体育设施的用途和功能,不得缩小其建设规模和减少其用地面积。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使用公共体育设施时,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爱护公共体育设施,按照设计和使用说明,正确、合理使用公共体育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或者擅自拆除公共体育设施。
第十四条 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坚持为民、便民、惠民的服务方向,充分利用公共体育设施,向社会和公众提供有益于身体健康、有益于社会文明的体育健身服务。
第十五条 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全年向公众开放,每天开放时间应当不低于十二小时,但因维修、保养、赛事、教学、公共安全等因素关闭的除外。
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公共体育设施应当适当延长每天开放时间。
公共体育设施需要临时调整开放时间的,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提前三天向公众公告。
第十六条 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有服务成本的,可以适当收取成本费用,收费专案和标准应当经物价主管部门批准。收费所得应当用于公共体育设施的日常维修、保养和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对学龄前儿童、学生、老年人、残疾人、现役军人等免费开放或者优惠开放。
公共体育设施应当逐步免费向公众开放。
第十七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 ***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公共体育设施在用水、用气、用电、用热等方面给予政策优惠。
第十八条 市体育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新闻媒体或者其他方式,定期向公众公布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体育设施的名录。
第十九条 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在建立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关系之日起,对公共体育设施进行登记,并将公共体育设施的名称、地址和服务专案等内容报市和所在地的区、县***市***体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
***二***公示服务内容和开放时间;
***三***收取成本费用的,在公共体育设施的醒目位置,公示收费标准和依据;
***四***配备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设施,并在公共体育设施的醒目位置标明设施的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及安全提示;
***五***定期对设施进行保养、检查并及时维修、更换,保证设施使用安全;
***六***按照国家标准配备安全防护装置以及人员;
***七***符合国家、省的其他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市和区、县***市***体育主管部门每年应当对公共体育设施的状况进行核查,并对其使用效率和管理单位服务水平进行评估。
第二十二条 违反第十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未按照规定规划、建设公共体育设施的,或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擅自改变居民住宅区内公共体育设施的用途和功能的,由市或者区、县***市***体育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侵占、损坏或者擅自拆除公共体育设施的,由市或者区、县***市***体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市***体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对公众开放的;
***二***未按照规定免费开放或者优惠开放公共体育设施的;
***三***未将公共体育设施的名称、地址和服务专案等内容报市和所在地的区、县***市***体育主管部门备案的;
***四***未建立、健全公共体育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的;
***五***未公示其服务内容和开放时间等事项的;
***六***未在公共体育设施的醒目位置标明设施的使用方法或者注意事项的。
第二十五条 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五项规定,未定期对公共体育设施进行保养、检查并及时维修、更换,保证公共体育设施使用安全的,由市或者区、县***市***体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六条 市和区、县***市***体育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1997年9月15日起施行的《沈阳市体育设施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公共体育设施
体育设施是发展体育事业,实现《体育法》确定的我国体育工作方针的重要物质基础。公共体育设施的规划和建设更是实行全民健身计划,进一步改善国民体质与健康状况,提高中华民族整体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所必不可少的保障条件。 *** 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发展体育运动的通知》中指出:“各地要认真落实国家对体育场地建设的要求和城市规划关于运动场地面积的定额指标。”国务院印发的《全民健身计划纲要》也明确提出:“体育场地设施要纳入城乡建设规划,落实国家关于城市公共体育设施用地定额和学校体育场地设施的规定。”
大型公共体育设施也是现代城市的标志性建筑,成为城市建设中的亮点。原城建部和国家体委联合释出的《城市公共体育设施用地定额指标暂行规定》中,根据不同规模城市的人口密集程度,对各种体育场、体育馆、游泳池、训练房等设施的规划标准、观众规模、用地面积、人均面积等指标做出了具体规定,对国家要求设定的最基本的体育设施及其用地定额提出了具体的指标要求。
大连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加强体育经营活动管理,繁荣和发展体育市场,促进体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以体育项目为手段,以营利为目的的下列经营活动:
(一)体育竞赛、体育表演;
(二)体育健身、体育娱乐;
(三)体育技术信息、培训及体育经纪活动;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体育经营活动。
体育经营活动的具体项目由自治区体育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规定和自治区实际提出,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第三条 体育经营活动应当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服务,有益于群众的身心健康。
禁止和取缔有损健康、宣扬暴力、色情*秽、封建迷信和进行赌博等违法体育经营活动。第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从事、参与体育经营活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鼓励和支持体育经营者为全民健身和培训优秀运动员做贡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承办、接纳、参与未经体育主管部门批准的营利性体育活动。第五条 县级以上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体育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
宾馆、酒店内附设的保龄球、台球场所的经营活动和农村的台球经营活动,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其余的保龄球、台球经营活动,由体育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工商、税务、公安、卫生、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体育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第六条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负责兵团系统内体育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其各级体育管理机构在业务上接受当地人民政府及其体育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七条 体育经营活动实行分级审批(核)制度。自治区体育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核)下列体育经营活动:
(一)外国人、外国组织依法在自治区内从事的体育经营活动;
(二)国际性、全国性和跨省、市(地、州)的体育竞赛和体育表演;
(三)自治区所属企、事业单位、群众团体及中央驻疆企、事业单位从事的体育经营活动。
各地、州(市)、县体育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核)本地、州(市)、县开办的体育经营活动以及公民个人所从事的体育经营活动。
上级体育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一级体育主管部门行使其审批(核)权。第八条 严禁体育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从事或者变相从事体育经营活动。
体育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依法保护体育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体育经营活动进行检查、监督和管理时,应当向体育经营者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不出示的,体育经营者有权拒绝检查、监督和管理。第九条 体育培训人员、社会体育指导员、裁判员及特种体育项目救护专业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并取得体育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第十条 从事体育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体育活动要求的场地、器材和设施;
(二)有与体育经营内容相一致的体育专业技术人员;
(三)经营场所应当符合治安、消防、卫生和环保等有关规定;
(四)依法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第十一条 申办体育经营活动(包括一次性体育竞赛、表演)应当向体育主管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办体育经营活动的申请书;
(二)体育场地、器材设备的情况说明及使用证明等;
(三)经营射击、武术、散打、拳击、摔跤、柔道、航空、跳伞、热气球、滑翔、滑翔伞、动力伞、汽车、登山、探险、攀岩、滑雪、自然水域游泳、漂流、摩托艇、龙舟、赛马、赛车、摩托、气功等特种体育经营项目和大型体育竞赛、表演活动,除第(一)、(二)项规定材料外,还必须提供详细的可行性报告、实施方案,主办(协办)单位或者个人情况证明。属于联合性经营的,应当同时提供有关合同(协议书)副本;
(四)设立体育俱乐部、体育活动中心、体育场(馆)等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组织的,除第(一)、(二)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组织章程。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需要办理其他审批(核)手续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全国水上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体育经营活动,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体育产业的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体育经营活动及其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体育经营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的下列经营活动:
(一)以体育项目为内容的体育竞赛、表演、健身、康复、娱乐和技术培训;
(二)体育**、广告、商业赞助、信息咨询和经纪;
(三)体育场馆和其他体育专营活动场所的经营活动;
(四)使用体育组织名义、体育专用标志等进行的经营活动;
(五)其他体育经营活动。
前款所指体育项目分为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和一般性体育项目。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是指国家公布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中的项目。
一般性体育项目是指除高危险性体育项目以外的其他体育项目,具体范围由市体育主管部门公布。第四条 市及区(市)县体育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体育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体育经营活动管理的相关工作。
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根据授权,负责区域内体育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第五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从事体育经营活动。
鼓励和支持经营者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和培养优秀体育人才,对取得显著成绩的经营者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六条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二)具有达到规定数量、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
(三)具有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育设施、设备、器材安全检查制度等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向体育主管部门申请行政许可。申请人在获得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后,应当持许可证到相应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许可证不得涂改、出租、出借、买卖。
许可证载明事项发生变更的,经营者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体育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并持变更后的许可证到相应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第八条 申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名称、住所,拟经营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拟成立经营机构的名称、地址、经营场所等内容;
(二)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
(三)体育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四)社会体育指导人员、救助人员的职业资格证明;
(五)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第九条 经营一般性体育项目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三十日内,到体育主管部门备案。第十条 举办体育竞赛和体育表演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有体育竞赛和体育表演的规程、组织实施方案;
(三)配备的组织机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与体育竞赛和体育表演的规模、内容相适应;
(四)有与体育竞赛和体育表演规模相适应的经费;
(五)场所、设施、器材等与体育竞赛和体育表演的规模、内容相适应;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者变更体育竞赛和体育表演内容、时间、场地等事项,应当依法到有关部门重新办理手续。第十一条 在本市举办冠以行政区域名称或者同义名称的各类经营性综合运动会、单项体育竞赛和面向社会的其他体育竞赛,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第十二条 从事体育**、广告、商业赞助、信息咨询和经纪等体育经营活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第十三条 体育活动的名称、徽记、旗帜及吉祥物等标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护。
利用上述标志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应当征得权利人同意。第十四条 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和使用相应的设施、设备、器材,并及时做好维护保养,保证其能够安全、正常使用。
经营者对可能危及消费者人身安全的体育项目,应当就器材使用方式、安全要求等作出说明,设立醒目的警示标志,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西安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发展水上体育运动,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体育生活,提高人民群众的身体素质,加强对水上体育经营活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体育经营活动管理的通知》制定本管理规定。第二条 水上体育经营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以水上体育活动为内容和手段进行经营的活动,包括各类水上竞赛表演、培训、健身、娱乐、旅游竞技等。第三条 水上体育经营活动的项目包括:
(一)经国际体育组织和国家体育总局批准开展的水上体育项目(如潜水、摩托艇、漂流、滑水、冲浪、蹼泳、赛艇、皮划艇、帆船帆板及其他水上体育项目)。
(二)具有健身和娱乐作用的民族、民间水上传统体育项目。
(三)其他一切有健身和娱乐作用的水上体育项目。第四条 凡在中国境内从事水上体育经营活动的团体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第二章 管理第五条 国家体育总局授权国家体育总局水上运动管理中心,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全国水上体育经营活动的政策、法规;对全国水上体育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上体育经营活动。
水上体育项目全国性单项协会按照其章程,协助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水上体育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第六条 凡举办水上体育经营活动,应当报当地体育行政部门批准。举办国际或全国跨省市水上体育经营活动,必须报国家体育总局水上运动管理中心批准。第七条 凡进行水上体育经营活动者,必须向当地体育行政部门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申请书;
(二)符合技术标准的水上运动场资料;
(三)符合水上体育项目全国性单项协会规定标准的设施和器材资料;
(四)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材料;
(五)其他有关材料。第八条 当地体育行政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认真审查并于15天内提出审批意见。对符合各项条件者,发给同意进行水上体育经营活动证明书。
同意进行水上体育经营活动证明书,由国家体育总局统一印制,授权县以上各级体育行政部门颁发。
经核准进行水上体育经营活动者,应持同意进行水上体育经营活动证明书,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后,方可进行水上体育经营活动。
未经批准不得从事水上体育经营活动。第九条 从事水上体育经营活动的专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符合有关水上项目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颁布的专业人员标准,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持资格证书者应在当地体育行政部门进行资格认定和注册。第十条 对未经体育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开展水上体育经营活动,或场地、器材、安全、专业人员等方面不符合水上体育经营活动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体育、工商、公安、卫生等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予以警告、限期改正、责令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直至吊销经营执照。
对利用水上体育经营活动从事违背国家法律,损害人民健康,危害社会治安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第十一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相应的水上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办法,以加强对水上体育活动的管理和监督。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发展体育事业,规范体育经营活动,保护体育活动的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体育经营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开办的商业性体育健身、训练、培训、竞赛、表演、娱乐活动。
体育经营活动的具体项目,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体育活动经营、消费、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第四条 体育经营活动的管理,应当遵循开放、搞活、扶持、引导的方针,培育和繁荣体育市场,促进体育产业发展。第五条 市、区、县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体育经营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工作。
工商、公安、文化、卫生、物价、环保、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有关管理工作。第二章 申办程序第六条 体育经营活动实行经营许可制度。体育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取得体育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西安市体育经营许可证》。第七条 申办体育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经营项目;
(二)有符合安全、消防、卫生、环境保护规定的体育经营活动的场所;
(三)有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体育器材;
(四)有符合要求的体育专业技术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第八条 申办危险性大、专业技术性强的体育经营活动,由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颁发体育经营许可证;申办其他体育经营活动由其所在地的区、县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颁发体育经营许可证。
危险性大、专业技术性强的体育经营活动的具体项目,由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确定。
以市、区、县冠名举办的体育经营活动,由本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九条 取得体育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办理工商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税务登记手续后,方可营业。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其他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第十条 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对申办体育经营许可证的,应当自收到申办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对申办一次性体育经营活动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当事人对不予批准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十一条 体育经营许可证登记的事项需要变更的,体育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第三章 经营活动管理第十二条 体育活动的经营者必须在批准的地点,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亮照、亮证经营。第十三条 体育经营活动场所接纳消费者不得超出人员容量的限制规定。
体育经营活动场所的噪音应当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以内。第十四条 体育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做好体育设施、器材的维修保养,保证安全、正常使用,对可能危及消费者安全的事宜,应当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措施防止危害的发生。第十五条 经营具有危险性大、专业技术性强的体育项目的,应当配备必要的体育技术人员、应急救护人员和救护设施。体育技术人员、应急救护人员应当经专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持证上岗。第十六条 体育经营活动应当健康文明,禁止从事具有*秽、赌博内容和其他有害消费者身心健康的活动。第十七条 市、区、县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体育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执法证件。第四章 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第十八条 体育活动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体育活动的经营者有权拒绝下列行为:
(一)侵占体育经营活动场所、设施、设备;
(二)强行派购物品或者安置人员;
(三)非法收取费用;
(四)未持有合法证件或者超出职权范围的检查及处罚;
(五)未依法定程序扣押、收缴、吊销证照或者强令停业。第十九条 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造成体育活动的经营者损失的,体育活动的经营者有权要求赔偿,并有权向有关主管部门检举、控告。第二十条 体育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纪守法,文明经营;
(二)明码标价,公平交易;
(三)维护经营场所秩序;
(四)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五)保持经营场所的环境卫生;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体育经营活动管理,保护体育活动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体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以体育项目为主要内容的体育经营活动,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体育经营活动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
鼓励、支持体育活动经营者参与实施全民健身计划和为培养优秀体育人才服务。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体育管理体制改革,发展和培育体育市场,加强对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工作的领导。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依法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体育经营活动的管理和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工商、物价、税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体育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第六条 在本省举办的国际性、全国性、全省性体育经营活动及跨市地举办的体育经营活动,由省体育行政部门管理,其他体育经营活动分别由所在地市地、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管理。第七条 体育经营活动范围包括:
(一)营业性体育场所;
(二)营业性体育健身、体育竞赛、体育表演活动;
(三)营业性体育培训、体育咨询、体育中介服务;
(四)体育商业赞助、利用体育比赛进行的经营活动;
(五)国家允许的其他体育经营活动。第八条 体育经营活动的具体项目由省体育行政部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公布的体育项目予以确定并公布。第九条 从事体育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项目相适应的场所;
(二)有必要的资金和符合标准的体育设施、器材;
(三)有取得资格证书的体育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相应的安全保障条件;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 从事体育经营活动,应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从事滑翔、跳伞、热气球、漂流、攀岩、蹦极、武术、拳击、赛车、摩托艇、游泳、潜水、滑水、滑冰、轮滑等危险性大、技术和保障条件要求高的体育经营活动,应当经体育行政部门审批后,方可经营。
体育经营活动的具体审批办法由省体育行政部门会同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第十一条 体育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经营,保证服务质量。
涉外体育经营活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及本省的外事规定。第十二条 体育活动经营者应当遵守公共场所安全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危险性大、技术要求高的体育经营活动项目必须符合规定的安全条件,配备取得资格证书的安全保障人员。
体育活动经营者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体育设施和器材。第十三条 体育活动经营者发布信息和广告必须真实合法,不得以任何形式提供虚假信息,欺骗消费者。第十四条 体育经营活动应当健康有益,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禁止危害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及渲染暴力、*秽、封建迷信的体育经营活动。禁止体育活动经营者以违背社会公德的手段招徕顾客。
体育经营活动不得妨碍周围单位、居民的工作、学习和休息。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或破坏体育活动经营者的场所、设施、设备。侵占、破坏的应当依法退还或赔偿。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向体育活动经营者索取费用和要求提供无偿服务。第十七条 体育活动经营者对其举办活动的名称、徽记、旗帜及吉祥物等标志,享有经营权,并依法予以保护。第十八条 消费者有权要求体育活动经营者按规定标准提供服务。消费者对经营者未按规定的项目、内容、时间提供服务或收费超过核定标准的,有权按照有关规定要求赔偿和投诉,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十九条 体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违反规定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未经体育行政部门批准,非法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不符合体育安全条件、不按规定配备取得资格证书的安全保障人员,或者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体育设施、器材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今天关于“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2023第二十条”的探讨就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更深入地了解“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2023第二十条”,并从我的答案中找到一些灵感。